问题 | 买卖合同虽生效 未办登记不确权 |
释义 | 导读:在家务农的马某用辛苦积攒的几万元钱买下了几间房子,没想到当自己想使用时,却被他人“霸占”着,无奈的马某只好将买某夫妇告上法庭,2015年4月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 在家务农的马某用辛苦积攒的几万元钱买下了几间房子,没想到当自己想使用时,却被他人“霸占”着,无奈的马某只好将买某夫妇告上法庭,2015年4月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腾房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原告参加了拍卖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有六间房屋的拍卖会,以30000元买得这六间房屋及院子,并在当天将30000元拍卖价交付给拍卖有限公司,后又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另查明:被告买某夫妻二人在原告通过拍卖取得上述房产前,已经在使用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马某以拍卖方法取得六间房屋,并与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但由于原告未与信用社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在此情况下并未取得对争议的不动产的支配权。而二被告在原告拍卖到该房时已经在使用双方争议的房屋,因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从争议房屋搬出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占用的房屋租金3000元,无证据证实,发院也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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