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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物拍卖费用谁出
释义
    抵押物拍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抵扣。
    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院拍卖担保抵押物(以房产为例)的流程和步骤如下:
    1、到房屋管理局查封涉案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房产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其他原因而流拍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作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流拍的,法院可以在二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8、如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房屋抵偿债务。
    抵押物的法律要求
    法律要求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笫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笫三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财产作抵押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笫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善意笫三人,可见,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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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