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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释义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有哪些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财务单据、档案、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以物品所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同一物体可以同时成为书证和物证。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例如用录音机对当事人谈话的录音、用摄像机拍摄的当事人的活动等。举证时,对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者和证明对象等。如果提供的是录音资料,应当附上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新增的证据类型,它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类似,手段都具有现代科技的特征,区别在于电子数据的内容是数据,而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声音或影像。
    (五)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的、直接或间接了解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表达能力,否则不能作证。法院对证人证言的认定,主要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与当事人关系、证言的前后逻辑等方面进行分析。
    (六)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似,区别在于陈述的主体不同。当事人陈述往往隐瞒甚至歪曲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陈述不能偏听偏信,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意见。旧《行政诉讼法》使用的是“鉴定结论”的概念,此次修法改为“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证据在性质上并非终局性的“结论”,而只是该机构的“意见”,这种“意见”是可以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见,新法修改后的表述更为精准。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独有的证据类型,其特征是: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必须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必须在行政执法的现场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并不影响证据的使用,但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三、行政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件程序:
    (一)一审程序:起诉、受理、审理、裁判;
    (二)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四)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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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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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