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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首先什么叫抵销,这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以各自的债权充抵这一个等额的一个相互抵销的一个情形。这一个抵销制度是在我们合同法的第99条是存在这个法律的一个规定,主张这一个抵销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这一个双方的互为这一个有这个合法的一个债权。
    第二、这个产生的债权应当是已经期满了。
    第三、应当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才会产生这个抵销的一个行为。
       二、关于抵销权的行使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可知,抵销权应当是形成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达到抵销的法律效果,此种情形的抵销权为法定抵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条又作出例外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种情形下的抵销权不是形成权,而是约定抵销权。由于约定抵销权的行使是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基础,在司法实践总往往表现为协议的方式,双方当事人一般不会对抵销行为出现较大的争议。
    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往往以单方意思表示为基础,并通过通知的形式到达对方,在通知到达时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因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本身就是以单方的意愿为基础,对对方权利施加影响,所以,法律对法定抵销权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
    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是双方债务是可以用于抵销的债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才可以用于抵销。
    但是此处存在两点争议。其一,“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应当如何理解;其二,“互负债务”的另一层涵义就是“互负债权”,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够用于抵销,后文对上述两个问题将进行详细论述。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用于抵销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用于抵销能否用于抵销的问题,需要回到法律条文中找答案。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因此,关于到期债权能否用于抵销的问题,就需要对“到期债务”作出适当的理解。通读法条全文,并未对“到期债务”作出明确的说明,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以上就是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债权债务的借款,大家要注意自己的还款方式,避免之后出现纠纷,给双方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影响,影响到自己将来的经济和生活,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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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