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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手续
释义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手续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遭受损害,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
    1.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条件
    (1)被损车辆是属于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从事非经营活动的车辆不在此列,如单位自用车、私家车等。
    (2)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导致了损失。
    2.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
    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导致车辆价值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对车辆因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二、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一、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xx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手续的相关内容,经过阅读我们知道,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这两者都可以进行索赔。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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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