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行政申请程序 |
释义 | 一、宅基地行政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三、宅基地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必须要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且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宅基地行政申请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