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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联网证券公司设立的标准
释义
    互联网证券公司设立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互联网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八、互联网证券公司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互联网证券公司设立的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互联网证券公司的设立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想要设立互联网证券公司,小编建议大家咨询相关律师,如果有需要,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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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