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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践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释义   一、实践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顾名思义,交付标的物,实践合同才能成立。实务中,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1.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保管合同作为一种实践合同存在当事人另行约定的例外情形。
    4. 依据《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依据《民通意见》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目前针对待物清偿协议是否属于实践合同在司法实务中尚存有争议,审判实践中对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效力的裁判标准也不一致,一种认定协议无效。该观点严格遵循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认定未现实给付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仍然有效;第二种认定协议有效。该观点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应当得到遵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三、合同的成立地点
    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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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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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