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署名权承担方式 |
释义 |
一、侵犯署名权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可以按一般的侵权行为来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第47条只规定了民事责任,第48条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来适用。 ![]() 二、署名权的内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4、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三、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有哪些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属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的表现; 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署名权包括了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的内容。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尼尔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 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并且会误导作品的读者,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侵犯署名权承担方式的相关内容,如果侵犯署名权,作为侵权人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等,具体如何承担需要看具体情况,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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