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情司法鉴定的期限 |
释义 | 一、伤情司法鉴定的期限 伤情司法鉴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在收到鉴定证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超过申请时效的可向上一级的行政或司法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以损伤导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应在伤情稳定之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受损伤之日起的三个月后进行鉴定。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 二、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三、司法鉴定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以上是一篇关于“伤情司法鉴定的期限”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伤情司法鉴定的期限,还有司法鉴定的概念以及司法鉴定的业务条件。此外,对于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有必要的时候,建议找一下法律网律师代为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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