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抚养纠纷诉状范本 |
释义 | 一、变更抚养纠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判决书 陈某1与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13民初3793号 原告:陈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份起,按照每月1800元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15日生育原告陈某1。因感情不和,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刘某于2015年9月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于2016年3月作出(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2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女陈某1由被告抚养,次女陈丽文由刘某抚养。2015年3月刘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陈某1由刘某抚养,本院依法作出(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原告称,自2016年3月起被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案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确定实际收入情况,以现阶段原告陈某1的教育情况以及原告之母的收入状况综合计算,酌情以被告陈某2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2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丛 媛 人民陪审员 刘生世 人民陪审员 夏美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变更抚养权起诉需要子女出席开庭吗 一般应当到庭,但也可以由法官单独进行询问孩子。 (一)当事人意欲变更抚养权,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而不必向人民法院发起抚养权变更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当事人意欲变更抚养权,需要提起诉讼,解决此问题。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允许。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条、17条 变更抚养权需要公证吗 一般来说,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需要公证由离婚夫妻自己决定,因为,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有离婚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后订立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或者进行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公证的,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无论怎么样,最后都需要法院裁定确认更孩子抚养权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国的希望,让每个孩子都拥有幸福的童年,不仅是每一个家长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为了孩子能在更有利的生活环境下健康成长,父母对待抚养权一定要慎重。 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一)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变更抚养纠纷诉状范本的相关内容,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孩子的抚养权变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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