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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释义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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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