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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间的扶养费用
释义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仍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责任,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修改婚姻法中,有的同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贵重的生活资料和小额生产资料,经过四年,房屋经过八年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有同志提出,一方的婚前财产经八年、四年使用后即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于物权取得原理。婚姻法修正案将司法解释的精神写人离婚时的请求帮助中。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以利于在离婚中保护妇女的权益。
    夫妻间的扶养费用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案例:农村妇女吴某由于生病丧失劳动能力,他丈夫王某在外地做生意,吴某生活困难多次写信和托人通知王某给家里寄点钱,可王某不予理睬,吴某只好向村委会请求帮助解决,村委会多次打电话给王某,要他履行扶养义务。但王某还是不寄钱回来,无奈之下,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强制王某履行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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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