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精神病人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监督和保护人简称监护人,受到监护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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