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专门委托代理人处理一项或者多项事务,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批准;因紧急情况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委托。转托经批准的,委托人可以直接就委托事务向转托第三人发出指示,受托人只负责选择第三人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未经批准转托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托的除外。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本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本合同仅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 第403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理权,但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不订立合同的,例外情况是,如果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代理人未能履行其对第三方的义务,则第三方不会签订合同,代理人应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如果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第三人可以对委托人对受托人提出抗辩。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抗辩,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抗辩。 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移给委托人。 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因受托人的过错,委托人订立有偿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越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407条委托事务的处理,第四百零八条经代理人同意,委托人除委托人外,还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委托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第四百一十三条因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代理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采取补救措施之前,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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