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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多卖”权益该怎么保障
释义
    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开发商为了能让房子卖出更好的价钱,或者为了套取资金,一房卖二主甚至是多主的现象时有发生。百度“一房多卖”这个词,就能发现有相关新闻1,690,000篇,这个惊人的数字也证明了这一现象的普遍。很多市民都觉“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离自己很远,根本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然而,霍林郭勒市市民郭某就遇到了“一房二卖”的情况。
    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霍林郭勒市市民郭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商铺使用,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房款40万元。正在郭某满心期待着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候,王某的一纸诉状让他的购房梦彻底破灭。原来王某是旧城拆迁改造的原住户,郭某购买的商品房正是王某的拆迁安置房。
    房屋被“一房二卖”,同一套商品房出现了两个权利人,到底谁享有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郭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不继续履行如何索赔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上述案例中,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优先取得拆迁安置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此情形下,根据《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则会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郭某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所售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郭某购房的目的无法实现,郭某可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调换房屋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拿回首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不超过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判令被告给付郭某双倍购房款、利息共计84万余元。
    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那么市民该如何防范“一房多卖”的呢?法官说:“ 第一招是查看证件,买房前,不要贸然交付定金,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保这房子是在预售许可范围之内。第二招就是按揭买房,买房时,即便是您手中有充裕的现金,也最好不要一次性付款。第三招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要立刻让开发商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随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这样一来,就保证了对于房子的所有权。任何人未经您同意,对您的房产没有处分权。《物权法》第20条就对这个预告登记制度有详细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行了预告登记可以制约开发商一女二嫁、一房多卖。”
    据了解,另外按照《刑法》规定,“一房多卖”的房地产开发商至少要处以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您可以以合同欺诈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解释》第九条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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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