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纠纷的仲裁流程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仲裁流程 仲裁程序分为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 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阶段。 3、开庭审理阶段。 ![]()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 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 1、主体资格 (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主体资质 (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3、特殊适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三、工程司法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或造价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由该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仲裁委员会来进行相关仲裁。而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判则是发生在合同没有约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之时。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仲裁流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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