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境外分公司的程序 |
释义 | 一、设立境外分公司的程序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七)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 (一)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二)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 (三)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四)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五)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设立境外分公司的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设立分公司?的注册需要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等的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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