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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连带债务保证人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释义
    一、关于连带债务保证人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1.责任不同;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主体关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
    (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3.成立条件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2)连带责任的成立条件是: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保证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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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