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雇函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解雇函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解雇函的法律效力 解雇函是指聘用单位在聘请书还没有到期,由于各种原因中途解约而发给受聘者的一种实用函件,它有着说明性(说明解雇原因)和时间性(从何时开始解雇)的特点。如企业要解聘员工,一般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因此要提前写好送至被解聘者。写解聘函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对被解聘者在职期间所做的工作或表现作实事求是的评价。 2、说明解聘的原因,解聘的日期,并要求被解聘者做好工作的移交,所借公款和公物的退还等。 3、同时要对被解聘者表示应有的关心和祝愿。 4、语言要含蓄委婉,感情要真切诚挚,而且要留有副本。 二、解雇函的送达 1、第一种方式是直接送达 用人单位直接将有关通知交由劳动者本人签收,直接送达的地点可以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住址或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地点,劳动者本人签收之日即为通知送达之日。实务中劳动者不辞而别后,用人单位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比较困难。 2、第二种方式是留置送达 用人单位直接去劳动者家中送达通知,如果劳动者本人拒绝签收通知的,用人单位可以邀请工会代表、街道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通知留在劳动者家中。如果无法邀请到见证人,用人单位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然后把通知留在劳动者家中,留置当天可以视为送达日期。 3、第三种方式是电子送达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向劳动者送达有关通知,特定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即为送达时间。但是通过电子方式向劳动者送达有关通知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公证、鉴证或电子证据固化等方式证明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或QQ号确实为劳动者所使用且用人单位已经通过特定系统发出通知,否则一旦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此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电子送达方式可以提高有效送达的成功率,建议用人单位将各种电子送达方式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4、第四种方式是邮寄送达 用人单位无法向劳动者直接送达通知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这也是目前用人单位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等相关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通过EMS专递方式,如果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文件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关于劳动者收件地址,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的,以劳动者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为准;没有劳动者身份证信息的,以劳动者最后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址信息为准。邮件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果劳动者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快递未能被劳动者实际接收的,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第五种方式是公告送达 如果用人单位采用上述方式无法向劳动者送达有关通知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通知的主要内容以及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文章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了“解雇函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解雇函是指聘用单位在聘请书还没有到期,由于各种原因中途解约而发给受聘者的一种实用函件,它有着说明性(说明解聘原因)和时间性(从何时开始解聘)的特点,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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