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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予执行的作用
释义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接受反担保、扩大标的额增加被告心理压力等办案技巧的运用,是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9日下午,十几个衣衫褴褛、面目憔悴的人来到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室,反映他们的不幸遭遇,情绪非常激动。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面递上热水安慰大家的情绪,一面详细地了解了这十几个人的基本案情:
    2005年春节后,吕某、王某、周某、从某、王某、邢某、吴某、李某、王某等16人从黑龙江、河北等地来威打工,受雇于鲁威渔1119号、1120号船东刘某,双方约定全年工资从5000元到16000元不等,按月支付200—300元的生活费(实际上并未按月支付),年底一次性付清全年工资。2005年10月28日,渔船发生撞船事故,到船厂修船,因船东刘某未支付修船费用,渔船一直未能下坞,船员一直守候在船上等待出海,船东告知等待时间的工资与出海工资一样发放。这样一等,就到了2005年的12月份。当时威海市遭遇百年不遇的暴风雪,天寒地冻,船员们身无分文,也找不到船东。万般无奈之下,只好步行十几里路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了解案情后,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深深感到,他们辛苦了一年应得到的血汗钱没拿到,其遭遇令人十分同情,于情于法都应该帮助他们。同时,这样一起人数众多的群体性事件,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发生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给政府造成极坏的影响,必须尽快妥善解决。为此,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受理此案,指派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一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执业律师承办该案,并要求承办律师务必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全程跟踪案情的发展。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有关人员与承办律师立即投入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讨论,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一是被告主体的确定。鲁威渔1119号、1120号渔船登记在王某名下,并非众船员所讲的刘某。王某与刘某是何关系,直接影响到本案的被告诉讼主体问题,主体确定错误,将面临众船员的起诉被法院驳回的风险。二是受雇事实。除船员王某一人持有受雇于刘某的书面合同外,其他人无书面证据证实。如被告否认,众船员的起诉将面临证据不足被驳回的风险。三是工资数额。对于全年工资的约定、全年工资的起算日期及等待出海期间工资如何计算,只有众船员的陈述,没有书面证据。
    基于以上三个问题,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承办律师确定了调查的思路:第一步到威海市水上边防派出所调查众船员办理出海船员证的情况。威海市水上边防派出所依法出具了上述16人于2005年6月20日在该所办理了船员证,服务船舶是鲁威渔1119号、1120号的证明。该份证明证实了众船员受雇的事实,结合众船员的互相证明,解决了第二个焦点问题。另外,通过对水上边防派出所的调查,了解到鲁威渔1119号、1120号实际船东为刘某,但无书面证明。第二步到海事法院调查鲁威渔1119号、1120号被扣押情况。通过进一步了解,直接列刘某为被告,风险暴雪冻船员工资被拖欠不大,但因不能确定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风险。第三步确定鲁威渔1120号船长王某、1119号轮机长吕某、一直被指派看船的邢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工资数额。基于船长、轮机长的特殊身份、地位,其证言的证据效力较高,结合船员邢某的证言可形成一条证据链。但相互证明也存在风险,即证人亦是原告,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为解决这一瑕疵,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承办律师决定分期分批起诉,第一批以吕某等6人为原告起诉,其他10人作为第一批诉讼证人,并作为第二批原告另行起诉。对于全年工资的起始、终止日期,众船员称按行业习惯,无论何时上船,均按上船到春节休假计算全年工资。如1120船轮机长李某称半年工资25000元。而实际上,其自2005年8月29日上船,到10月28日撞船事故发生,只干了2个月,即使计算到12月28日正式放假,也只有4个月的时间。然而结合唯一的王某持有的书面雇佣合同来看,劳动期限为2005年2月17至2006年2月16日,即一整年,并不能证明众船员的上述主张。虽然如此,考虑到为有利于将来调解,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众船员的利益,决定按全年工资数额起诉。
    为争取在最短时间内立案,市法律援助中心基于本案的管辖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以往对法律援助案件审批严格,能够通过审批的案件极少的事实,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提出了缓交诉讼费、扣押船舶费用和拍卖船舶费用等申请。承办律师接案后第3天,将第一批6名船员的诉状递交到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看到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海事法院当天批准了船员的缓交诉讼费申请、缓交扣押船舶费用申请、缓交拍卖船舶费用申请,并将被告的船舶依法扣押。2006年2月12日,承办律师又向法院递交了第二批10名船员的诉状。
    海事法院立案后,离春节已没有几天了,众船员无法回家过节,心急如焚。经法院和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积极协调,被告刘某给每名船员发放了500元工资,解决了船员的燃眉之急。2006年3月8日,被告又按众船员的起诉标的额全额向法院交纳了担保金,这对判决后的及时执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2006年2月9日、3月16日、3月23日本案如期开庭。期间,被告多次对众船员进行威胁,称即使将来船员拿到钱也要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以后众船员别想在威海港干船员,并对承办律师恶语威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不仅对船员年工资数额、起算日期全盘否认,对修船待岗应发放工资亦不予认可,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谩骂,态度十分恶劣。承办律师毫无惧色,据理力争,占据优势,开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承办律师深知众船员的证据尚未作到充分的程度。为进一步收集证据,承办律师通过众船员联系上了鲁威渔1119号船长韩某。韩某得到被告刘立鹏的授权,有权决定船员的工资,因此,韩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如能出庭作证,那么证据不足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一开始,韩对众船员的起诉并不支持。在了解到被告刘某也没有支付韩工资,而且众船员当初因为韩是船长才到该船工作的情况后,承办律师对韩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其答应出庭作证,并按期到庭。
    本案经过多次开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在原告方证据充分的基础上,2006年5月8日,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16名原告诉讼标的额的80%,于2006年5月9日一次性支付16名船员工资款近27万元。
    本案从立案到执行结案,仅仅历时4个月。领到工资的众船员对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激溢于言表,拿到工资款次日,即派代表给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锦旗。
    案件点评
    援助律师在办理船员追讨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时,在充分收集证据、精准掌握法律的基础上,利用自身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积累起来的法律实践经验,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基础上,采取了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接受反担保、扩大标的额增加被告心理压力等具体措施和办案技巧,迫使被告人在法庭主持下依法调解,使被拖欠劳务费的船员在仅仅4个月的时间里就拿到全部被拖欠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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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