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予执行的申请时间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先予执行的申请时间必须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且案件作出判决之前; 2、经审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 3、如果不先予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申请人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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