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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读头部损伤鉴定中的伤残评估标准
释义
    一、解读头部损伤鉴定中的伤残评估标准
    头部轻伤鉴定标准:
    1.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2.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平方厘米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3.轻微伤: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4)头部轻伤。
    二、伤残鉴定和劳动鉴定有什么区别吗
    法律网提醒您,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
    1.两者对应的申请人不相同,伤残鉴定只可以是伤者本人申请,而工伤鉴定是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本人、关系较近的亲属或者是其所在的单位等;
    2.两者所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相同;
    3.两者申请鉴定的法律依据、相关内容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相同。
    
    三、伤残鉴定异议期限是多少天
    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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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