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公证撤销程序 |
释义 | 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时,赠与人可通过行使前述权利撤销公证赠与。那么赠与公证撤销程序是怎样的呢?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使法定撤销权 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此时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可直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但应注意的是,撤销权必须在一年的法定期间内行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忘恩负义行为”包括:受赠人未尽赡养义务、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等。而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夫妻间的赠与撤销亦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情况下,实务裁判观点认为“婚姻不忠实行为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 二、行使“穷困抗辩权” “穷困抗辩权”是理论上对《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权利的一种俗称。此时,“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对《合同法》第195条所规定的赠与人权利,在理论上其性质存在抗辩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多种观点。实务中,有的法院采纳的是解除权说或撤销权说,并据此判决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或支持撤销赠与合同。因此,该条在实务中也可能称为撤销公证赠与的依据。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赠与公证撤销程序的相关内容。为充分保障赠与人权益并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变化,双方应当在赠与合同中将赠与目的、所附义务、条件(如居住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最后,基于撤销公证赠与的复杂性,赠与人如欲撤销公证赠与,建议及时以诉讼方式撤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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