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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偿搭乘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
释义
    无偿搭乘,也称为“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顺风车”等。驾乘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了运输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无偿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即应受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但是,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并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便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需要负什么责任?
    即使搭乘双方是自愿的,车主出于好心,但若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驾驶人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故无偿搭乘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自愿搭乘并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二、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如何认定责任?
    处理此类事务的时候,首先应该正确地划分乘车人与驾驶人的责任这对后续能够准确地处理赔偿问题至关重要。法院除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予以审查外,还要对驾驶人与乘车人的责任进行实质审查。
    1、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客运车辆且无过错的,其赔偿纠纷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2、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包括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乘车人对交通事故有过错并造成自己伤害的,仍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三、过错方应当如何向乘车人进行赔偿?
    在肇事方逃逸,所乘车辆倾覆、碰撞或遇其他意外事故使车主无力或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乘车人的赔偿不能得到解决时,应当责令过错方予以赔偿,但可适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由过错方与乘车人分担责任。这样做,既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又与法律规定精神相衔接。
    无偿乘车人的损害若是由司机故意加害引起,驾驶人应当全部赔偿乘车人的损失,具体操作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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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