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法条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法条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 二、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吗 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没有异议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这也导致目前学者们对损失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需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追究是谁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这种过错当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的缔约过失对合同本身的成立及效力不存在影响,仅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获悉了对方的商业秘密,之后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了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据此我们可以将缔约过失责任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况讨论其赔偿范围。 (一)合同不成立。 (二)合同成立但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三、缔约过失信赖利益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法条的相关知识,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法条,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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