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事逃逸又自首 法院审理判缓刑 |
释义 | 3月5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遂又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徐明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西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明伟驾驶陕F35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16国道处,适遇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李尚华,因被告人在夜间、雨天驾车未降低车速,临危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与李尚华所骑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李尚华当场死亡,被告人所驾车辆失控侧滑、撞于路外围墙被迫停车,被告人启动车辆逃逸至离现场约3公里的柳桑公路,又因操作不当驶入路外水沟,车辆再无法前行,被告人遂弃车逃跑。被告人逃离现场后经过一整夜的思想斗争,于次日一早到西乡县公安局自首。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尚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亲属和死者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夜间、雨天行车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于嗣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已经履行了与死者家属的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诚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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