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规定 |
释义 |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规定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三种方法,第三种比较灵活,可适应多变的情况。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什么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贸易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当事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口方须按约完成交货义务,就可依法对他要求赔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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