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外资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在江西省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税率征收。 技术先进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产品出口性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品产值70%以上,可继续减半征税。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税。 个人所得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外籍人员所取得的工薪金,每月扣除四千元以后,依下列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级数 级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至2000元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至5000元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至20000元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至40000元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至60000元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至80000元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至100000元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部分 45% 15375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达让技术外商投资项日,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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