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仲裁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必须具备3个条件: (1)客观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是真实的,不是凭办案人员推测、假设、想像出来的。 (2)关联性。它必须同本案的真实情况有关联,并对它具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它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认定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办案的证据。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事实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按法律上的分类,有以下7种: (1)书证。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文字、符号、图画等,称为书证。劳动仲裁活动中常用的书证有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等文件、文书、单据、票证等。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如当事人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录音或其他方法记录下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及经过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本案情有关的事实、情节,向仲裁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申诉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包括申诉书、答辩书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劳动仲裁机关委托、聘请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设备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性检验、分析和科学判断所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以文字、照片、图表和录像等形式所作的记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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