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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释义
    【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海隆公司与被告鹿场签订“委托经销一指牌鹿鞭酒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一指牌鹿鞭酒在北京市内的指定代理、经销商,是北京市内独家代理;被告保证其生产的鹿鞭酒符合国家食用卫生标准,并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准证书,代理经销期限为1年。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告交付押金15万元及预付酒款8万元给被告,被告发货给原告一指牌鹿鞭酒500ml×12瓶装200箱(每瓶60元)、200ml×12瓶装200箱(每瓶30元)。2000年2月,原告以一指牌鹿鞭酒缺少卫生部审批的保健品批准书将销售后剩余的一指牌鹿鞭酒退还被告。被告分两次将预付款8万元退还原告,原告同意从押金中扣除少退的酒款,所剩余押金13万多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查,被告鹿场生产的一指牌庞鞭酒是经海南省卫生厅审查批准销售的,证号是(94)琼食卫准字第220号。
    【问题】
    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协议解除合同问题。
    协议解除是相对于单方解除而言的,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单方解除必须具备法定原因,否则,单方解除构成违约行为。单方解除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解除权,即发生解除的效果。在比较法上,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了单方解除,而且规定了协议解除。协议解除不要求存在解除合同的原因,也不以一方享有解除权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行使解除权,而是通过双方协商将合同解除。
    当然,协议解除既具有合同解除的一般属性,也有其特点。其一般属性在于;协议解除的效力与单方解除的效力相同。其自身的特点在于,解除不需要法定理由,合同的解除不需要一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不是行使解除权的结果,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协议解除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原告在市场上无法销售鹿鞭酒的时候,将剩余的酒退还给被告,被告接受,且分两次退还给原告预付款,应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协商而解除。
    2、本问涉及合同解除后的后果。
    依《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已退还被告鹿鞭酒,被告应将剩余押金返还原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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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