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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释义
    一、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 、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 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二、船舶能抵押给个人吗
    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所有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将船舶作为担保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船舶可以抵押给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由哪家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同一法阶,均为国家法律。《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专门管辖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在同一法阶的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此,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即,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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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