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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如何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释义
    一、法院如何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3.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涉外法律民事关系的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涉外法律民事关系的特点如下:
    1.诉讼主体涉外;
    2.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增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造成涉外因素;
    3.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事实涉外;
    4.诉讼标的物涉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涉外民事案件诉讼费一般是由谁来承担
    涉外民事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所以民事诉讼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预先交纳,哪一方败诉的,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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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