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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据签“小名”对方拒不还款可以起诉吗
释义
    案情
    2008年8月,原告罗*强与被告张*华经朋友李*方介绍相识。
    同年10月,张*华在经商过程中,突遇一次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向罗*强借款10000元。2009年1月初,张*华向罗*强归还了3000元后,余款7000元却打了借条,但是,在借条上,张*华却是以“张老三”(张*华小名)签名向罗*强出具的,欠据载明:今欠到罗*强人民币7000元,月息为千分之十,在2009年底前还清。
    借款到期后,罗*强向张*华追索借款本息,但是,张*华以罗*强所持欠据上署名是“张老三”,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出于无奈,罗*强于2010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华立即偿还尚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文中当事人均属化名)
    (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以“小名”向借款人出具欠条,属于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张*华小名“张老三”,有证人李*方及被告张*华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罗*强所持欠据确系被告张*华书写,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证据确凿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张*华长期拖欠原告罗*强借款不还,显属不当,9月2日,法院判决,张*华偿还罗*强借款7000元及利息。(新干县法院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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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