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释义 |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案例: 37页判决书控诉罪行 辽阳黑老大被认定犯有7宗罪 【2003-08-28新华网辽宁频道/北国网】27 日上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前聚集众多的群众。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杨忠学涉黑团伙案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6名被告共犯有10项罪名,“黑老大”杨忠学被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名成立,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参与持枪杀人的“杀手”孙利被判处死刑,其他4名罪犯也都受到应有的处罚。 37页判决书控诉罪行 8月27日上午9时整,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庭刑一庭内座无虚席,6名被告被法警带上法庭,接受判决。长达37页的判决书控诉了6被告的罪行。 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杨忠学与其妻子冯亚杰开办了辽阳市石油化工产品总公司,该公司以石油化工产品为主要经营内容,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杨忠学与被告人李宏在劳动教养时相识,并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刘本栋、孙利等人。 杨忠学与辽阳市中联油集团董事长张宏东平时不合,1993年后在各自经营活动中因经济利益产生矛盾,经他人调解不成,积怨颇深,杨忠学因此多次流露出对张宏东的不满。1995年春天,孙利向杨忠学提出“干掉张宏东”,杨忠学同意并嘱咐孙“注意点,千万别露了,出事就是大事”。为此,杨向孙提供了一支“五连发”猎枪和二十余发子弹以及张宏东每个星期一、星期二都到辽阳化纤经贸大厦办事的活动规律。1995年9月11日上午,孙利携带“五连发”猎枪将张宏东右眼打成重伤,双下肢打成轻伤。1996年秋,杨忠学怀疑原辽阳市白塔建行行长吴军背后议论自己,后又因杨忠学向白塔建行贷款,吴军没有同意,杨忠学因此对吴军怀恨在心,于是指使孙利教训吴军。1996年12月19日17时许,孙利在吴家楼下连开5枪,将吴军击成7级伤残。1997年,杨忠学怀疑四川省汉龙集团总经理刘汉在期货交易中欺骗其好友袁某,便指使李海洋携枪潜入成都报复刘汉,1997年2月1日21时许,李海洋连开两枪,但是没有击中刘汉…… 通过5名被害人的陈述,60余名证人的证言,查明杨忠学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而且非法占用农用地20余亩,通过开办公司、假烟厂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偷税466万余元,在辽阳市石油化工产品经营领域内形成重大影响。该团伙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该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老大”杨忠学一审被判死缓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忠学因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共7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1万元;被告人孙利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窝藏、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海洋因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宏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冯亚杰(女)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1万元;被告人刘本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文 /胡庆涛) 公安部督办贵州扫黑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 作者:孟海2003-08-04】 日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桐梓县召开公判大会,对张齐刚等27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其中,被告人张齐刚、张齐明兄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分别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和20年有期徒刑。原桐梓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刘光平、原桐梓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缉毒中队中队长秦庆、原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民警钱世勇分别因犯徇私枉法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3年至2年半有期徒刑。 据了解,该案系公安部和贵州省公安厅2001年初共同督办的遵义市最大的一起涉黑案件。27名被告人中,有 3人案发前曾系公安民警。他们分别是:刘光平,45岁,原桐梓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秦庆,32岁,原桐梓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缉毒中队中队长;钱世勇, 30岁,原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民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世勇、秦庆身为公安民警,明知张齐刚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反而放纵、宽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光平、秦庆身为主管缉毒的专职民警,明知张齐明、陈德才大肆贩卖毒品而故意放纵不管,使其逃避刑事追诉,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宣判会后,桐梓县公安局局长杨世杰在采访时说,看到被告人中有3名昔日的公安民警,他感到“很心痛”。杨世杰说,自从该犯罪团伙被打掉后,桐梓县城的治安及刑事案件下降了30%,一度泛滥的毒品灾害得到有效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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