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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2011)宝刑初字第267号
释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宝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曾因吸毒行为,于2010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至2010年1月底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太阳城”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陈某、陆某、王某、严某某等人为下家,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并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严某某、陈某的证言;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某提供的借条、支票转账凭证;计算机截屏照片及赌博账号、密码;借条及支票转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熊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婷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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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