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这个问题应该是指“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具备以下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的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用以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标志。 一般诈骗(既遂)的基本构造为:欺骗或隐瞒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被害人处分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因素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一般诈骗罪是以行为人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作为区分诈骗犯罪预备与诈骗罪未遂的标志;又以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区分诈骗犯罪未遂与诈骗罪既遂的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将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总结为: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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