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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讨债限制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释义   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合伙做生意,而发生经济纠纷,董某便让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帮助要帐。2009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带领李某(在逃)等人在博野县南邑村附近强行把被害人杨某某带走。被告人王某某、崔某、王某在清苑县与被告人王某、李某等汇合后一起将被害人杨某某带到满城县小马坊村一饭馆内,被告人董某、王某某、王某强行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债务。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镐柄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腿部,用脚踢被害人杨某某头部,被告人范某赶到该饭馆,被害人杨某某让人把18000元现金及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交给被告人董某抵债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辛苦费”5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又让人将5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董某或王某再次向杨某某索要现金10000元,被告人董某、王某等挟持被害人杨某某到保定市高速引线附近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等六人为索取债务,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带到保定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分别对6名被告判以一到两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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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