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犯中止的认定 |
释义 | 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单独犯罪中,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都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而形成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整体,因此,共犯人要中止犯罪,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而且还要成功阻止其他共犯人的行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教唆犯所实施的教唆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导致法益侵害的行为,但该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者的犯罪决意和犯罪实行行为以及法益侵害的结果。因此,在被教唆者已经接受教唆的情况下,如果教唆犯只是中止了自己的行为而没能积极阻止被教唆者的行为的话,进而由于被教唆者的行为对法益带来了实际侵害,那么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仍然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即此时教唆犯仍有受到作为既遂犯处罚的实质根据。故,不能将教唆犯认定为中止犯。依据因果共犯论,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要么积极成功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要么必须切断自己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教唆预备阶段,教唆者只需停止自己的教唆预备行为即可成立中止(当然大部分场合教唆预备以及预备阶段的中止不可罚)。而在被教唆者已然接受教唆的情况下,教唆者则必须设法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决意,如果被教唆者已经着手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者还要积极成功阻止被教唆者的行为,否则教唆犯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详言之,在教唆预备阶段教唆者尚未着手实施教唆行为,则其只要放弃教唆的犯罪意思,不将教唆行为付诸实施,即可成立中止;教唆者已着手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此情形下,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除须停止教唆行为,还要设法使被教唆者放弃犯罪意图,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决意;教唆犯已将教唆行为实施完毕,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并预备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教唆犯须积极有效地制止了被教唆者的犯罪预备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此时的中止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教唆者已经着手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但尚未完成犯罪的,教唆犯必须积极有效地阻止了被教唆人继续实施犯罪,方构成犯罪中止,此时的中止为实行阶段的中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实施完毕,被教唆人已经将所教唆的犯罪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只有当教唆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实行人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与教唆者共同努力,则实行犯为犯罪未遂,教唆者成立犯罪中止。 推荐阅读: 教唆犯对结果加重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犯对结果加重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 教唆犯的本质 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古中华法系称为造意犯,带有思想犯的痕迹。犯罪方式只能是积极的行为,但教唆犯本人可以亲自参加犯罪也可以幕后操纵实行犯,只以自己的言行去传输犯意,通过他人去实施或帮助实施犯罪。这样,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形成共犯关系,两者肩负共同完成犯罪的重任,共同意思联络,意志结合,齐心协力追求目的既遂。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犯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的二重性,他可以构成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部分教唆行为被赋予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也即不是教唆犯。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唆犯独立性新释与可行性评估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教唆犯 论教唆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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