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3楼偷到17楼 “蜘蛛人”入室盗窃领刑 |
释义 | 因为在老家四川练就了一身攀爬技能,“高手”曲某自以为作案时蹑手蹑脚消除了犯罪痕迹,犯罪痕迹掩盖的天衣无缝,最终还被上海警方从现场痕迹勘验和曲某身上查获部分赃物锁定,形成完整的犯罪证据锁链。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犯罪累犯判处曲某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6岁的曲某,因在四川老家上山练就了一身攀爬技能。日后曲某凭着这套攀爬功夫,经常选择防范意识较差的高楼民居,入室盗窃作案,曾先后两次被江苏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曲某又流窜来沪,与沾有劣迹刑满释放人员同流合污。据检方指控,在2010年1月6日凌晨,曲某流窜上海市静安区辖内某小区,采用攀爬大楼外墙空调机,再翻窗入室的手法,潜入该小区两个门牌号的多户高层3楼至17楼住宅行窃,窃得5户居民家中的现金1.1万余元、及移动手机3部、数码照相机1架等物品。 案发后,接警后公安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勘验现场痕迹、排摸线索,于当月25日上午将借居上海市长安西路某私人旅馆内的曲某抓获,并从曲某身上查获部分赃物。面对公安人员出示的物证痕迹和赃物,曲某矢口否认,谎称自己从未实施过盗窃行为,还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的证据持异议。 法院认为,曲某入户实施盗窃的行为,不仅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曲某到过现场的勘查笔录和痕迹鉴定书等证据,还有从曲某身上查获的部分赃物等物证佐证,形成了曲某实施入室盗窃犯罪完整的证据锁链,考虑到曲某是在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赃款大部分未退还应依法从重处罚。尽管曲某一再否认不是他的作案,但法院最终依据查证的连环证据,对曲某作出一审有罪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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