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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医医疗事故认定
释义
    中医医疗事故认定
    【事件简述】患者李某因腓骨骨折、踝关节肿胀,经当地一家大型医院诊断确认骨折。当日李某来到一家口碑颇好的中医医师开的诊所治疗。当时根据病人的情况,医师为患者拆去石膏,一段时间后,对其踝关节进行推拿。一个月后,医师再次对李某进行观察治疗:李某自受伤开始到此时,患肢一直不敢站立,更无力走路。医师便再次为患者进行推拿治疗。“你以后可以走路了。”医师给李某推拿后嘱咐他。凭借多年的从医经验,医师对自己的医术很自信。之后半月过去了,李某的母亲来到该医师的中医诊所取治疗发票。医师询问起李某患肢情况,李某母亲告知,儿子可独立站稳。 但是,因李某踝部自受伤之时起一直肿胀未全消退,后到当地一大医院检查。该院医生认为是踝关节骨脱位,主张关节手术治疗。手术后至今不能正常活动而使用拐杖。于是患者指责医师的推拿造成了后来的手术,要求诊所给予经济补偿。
    上述事件中,李某的病情加重认为是由于中医医师的推拿所致,那么因中医治疗引起的医疗事故该怎样解决呢?是否与医院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一样呢?
    目前,我国还没有很多明确的条例来对中医引起的医疗事故作出相关的规定,如果中医在正骨治疗后出现患者不满意的情况,那么往往由西医骨科专家来鉴定;因为目前一般由医学会组织骨伤鉴定专家鉴定。在鉴定专家组成员中又以西医骨伤专家居多,中医则寥寥无几。然而中、西医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分歧,中医的一些骨伤处理在西医鉴定专家看来是错误的。这样由西医骨伤专家鉴定中医的骨伤治疗,中医将处于绝对尴尬的境地。
    中医理论不能成为鉴定、审判依据
    有律师认为:医疗事故、民事侵权构成的要件中不存在中医理论可以说明问题的条件:违法行为的“法”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规范,医疗规范指的是现存医疗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在医学科学中不同程度地众所周知,中医药的医疗行为规则不能直接用中医理论阐明,而完全可以用现代科学理论说明。至于俗话事实、因果联系、主观过错等要件,中医理论就更难说清了。同理而论,循筋整骨、推拿等中医理论的“适应证”也不能直接作为鉴定、审判的规范,而必须转化为现代科学的理论和规范。“因此,中医理论的朴素辩证唯物主义属性决定了其不具备进入鉴定和审判资格,中医理论不能成为鉴定、审判依据,中医专家参加鉴定、审判必须用现代科学说明问题。
    医学鉴定的中、西医学专家人数的选择
    在医学会抽取鉴定专家时,医患双方均可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要求增加中医鉴定专家或某一科的医学专家的人数比例等等,不过最后的结果仍需医学会决定;第一次鉴定后,如果医疗机构或患方不服,可以在二次鉴定时提出异议,包括专家组构成的异议;在一些地市级医学会,如果中医专业组鉴定专家人数不足,医学会还可以根据医患任何一方的申请从邻近地级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所需专业组的专家。
    中医医疗事故举证难度大
    例如上述案件中的中医推拿,如要医师提供自己推拿的技术等没有问题的相关证据,确实很难提供,因为推拿复位毕竟是在体外进行,而身体里面的情况是看不到的。不像是西医做手术,解剖的过程、身体结构都看得很清晰。
    所以,有关中医医疗事故方面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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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