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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有几种
释义
    在涉外离婚过程中,有可能一方当事人并不在我国境内,但此时又涉及到文书的送达问题,因此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该如何向这样的当事人送达法律问题。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的内容,为您解答具体问题。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清楚的知道,在涉外离婚当中涉及到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了上述七种,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在上文中进行了解。要是你在涉外离婚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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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