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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农村代征地政策
释义   一、国家对农村代征地政策
    
    对于代征地的概念,现有文献资料尚无专门论述。从操作层面看,北京市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实施代征地政策。当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鉴于征用城郊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较为分散、市政基础设施难以及时配套等实际情况,决定由建设单位自行修建出行的小路或规划绿地,以代征的费用适当补偿农民土地被征用的损失,同时确保总体规划中安排的市政道路用地和规划绿地、规划河道用地不被挪作他用。这种政策措施一直沿用到现在,并且成为全国许多城市通行的做法。
    从立法现状看,除少数地方性法规外,目前没有关于代征地的法律条款。北京市土地管理类法规中最早使用“代征”一词的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31条规定: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公共用地。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沿袭了上述规定。该条例第30条规定: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代征地”可理解为建设工程实施征地时,一并征用(代征用、代拆迁、代安置)毗邻区域一定数量的规划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
       二、代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代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上文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国家对农村代征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另外介绍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代征地赔偿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希望对您的理解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这方面的疑惑,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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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