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短期财产人身保险业务偿付的计算 |
释义 | 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参见:insurance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 前款所指的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 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 (一)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一亿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十八和一亿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十六。 (二)最近三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七千万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六和七千万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三。 对于经营期间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管报表。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寿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的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有上级公司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公司签章。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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