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条件 |
释义 | 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条件 (一)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二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三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四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二、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三、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这篇文章介绍的是关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条件”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条件,除此以外,还有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概念以及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规定,对于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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