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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险受益人可否为第三人
释义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可否为第三人
    通常投保人在与保险人针对所承保车辆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该车是以贷款形式购买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添加受益人为某银行,以此来保护银行的债权利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具有不同的认识。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该条款并非效力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况且,从《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也能得出该做法的合法性。根据该条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因此,被保险人将银行等债权人直接指定为受益人,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由银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未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应予保护。但是机动车保险合同有多种,除了针对车损的保险合同外,还有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这些险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与作为车上乘客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的获得保险赔偿金。如果将受益人也适用于该责任险种,那么当作为受害人的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产生的保险赔偿金,却给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受益人,该结果严重违背了保险法设立责任险的立法初衷以及目的。也严重损害了作为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人身权益。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合同,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是不适用的。
    
    二、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按照该法条的规定从而认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则没有受益人的说法,笔者不能认同。笔者认为这是对保险法片面的理解。
    保险法虽然没有对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衡量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的问题时不应该局限在保险法的条文中还应该从我国保险法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首先,从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而言。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即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为金钱给付的权利。很显然该收益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而基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被保险人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可以通过转让使得第三人成为保险受益人。这是被保险人对自身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体现民法理论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从财产保险的功能而言。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禁止得利,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补偿,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被保险人不能因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该原则的设立旨在防范借保险而为赌博行为的道德风险。
    再次,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而言。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本身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对合同条款双方协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等原则,合同即生效。
    三、保险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保险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取人”,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来说,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自己,涉及到指定或法定受益人的,通常是指和身故相关的险种,如:寿险、意外险等。简单来理解:受益人就是当你不幸发生意外之后,你的的保险金会给到谁的手里。受益人分为两种:“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受益人”作为保险标的利害关系人,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主体的规定。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可否为第三人,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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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