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房屋归谁 |
释义 |
一、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房屋归谁 在房屋交易中,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这通常是由于双方在购房时存在不同的约定或意思表示,导致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归谁的问题变得复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当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一般来说,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应视为该房屋的所有人。 二、房产归属法律规定 关于房产归属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还规定了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内容,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这些法律规定为房产归属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解决权属争议建议 当遇到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导致的权属争议时,双方以及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同时,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你是否有类似的房产纠纷?法律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快来咨询吧!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小助手伴你左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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