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成立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成立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存在适格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订立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属法律行为分类上的双方行为,相对立的双方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民法上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尤其是意思表示及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此。在保险合同的性质中已论及保险合同应为不要式合同,即诺-成合同。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保险条件一致,需交付保险单。达到以上条件,即为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还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保险合同无效,原因如下: 1.签订该合同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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