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儿”落户他人家房产继承权被驳回 |
释义 | 从西固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财产继承案,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娜诉称:祖父因病于2005年8月4日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西固区西固巷。因其生前未立遗嘱,该套房屋就由小娜的父亲老赵继承。2012年2月7日,老赵病逝,小娜心想,按照当年父亲继承祖父遗产的规矩,这套房屋的继承权就应该归自己。但在祖母的主持下,其二叔继承了这套房屋。小娜认为,祖母和二叔的行为侵害了其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继承房屋的一半份额。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娜向法庭提交的西固区东川镇东河湾村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系老赵的“亲生女儿”,但随后小娜的二叔又提交了一份该村委会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小娜户口在赵某福户口中,因村委会工作失误,于2014年10月28日错开成老赵的亲生女儿。同时,小娜提交的户口复印件中记载其户籍在户主姓名为赵某福的户口中,且与户主关系为“长女”,虽赵某福夫妇到庭陈述小娜系老赵的女儿,因其他原因仅将户籍落在赵某福处,并未共同生活,但并无证据对该说法予以佐证。同时,经法院询问,小娜不能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老赵的身份关系,亦不能证明其就是本案适格主体。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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