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疑处理中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
释义 | 质疑证据材料前后矛盾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部委网站软件开发与硬件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一家未中标公司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质疑处理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提交书面答复函称,质疑事项属实,所投部分产品确为进口产品。随后一日,该供应商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称经与厂家沟通,查明所投产品为非进口产品,并提供了厂家的证明函。同一天,质疑供应商也提供了厂家出具的声明函,称中标供应商所投系列产品为进口产品。 分析:当质疑处理证据相互矛盾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质疑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证据是确定事实的基础,但因该案证据前后矛盾,必须谨慎对待。 首先,进口产品认定难度较大。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虽然该规定内容简洁,意思明确,但因涉及到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包含对关境、加工制造、产品范围、报关手续等诸多专业术语的理解,实践中,由普通非专业人士对某一系列或某一款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进行认定,存在困难。 其次,该案关键证据存在瑕疵。该案中,生产厂家作为投标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明知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其出具的声明材料本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力很大,但是,因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据前后三次矛盾,即第一次是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所投产品为非进口产品,生产厂家授权时,也应作出相应承诺;第二次是中标供应商被质疑时,生产厂家提供给中标和质疑供应商的声明,称产品为进口产品;第三次是提供给中标供应商的声明,称产品不是进口产品。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案生产厂家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因证据前后矛盾,其客观性和证明力也大打折扣,甚至应被排除。 最后,应征求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事先应进行专家论证,并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必要时,还应征求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此外,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明力大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因此,在当事双方证据矛盾的情况下,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更有助于该案事实的认定。 综上,针对本案质疑,采购中心可以开展如下工作。一是要求质疑、中标供应商就各自提供的证据来源进行说明,以判断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二是要求生产厂家就其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的原因进行说明,以判断证据出具时间,以及证据证明效力。三是邀请进口产品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四是组织该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就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复核,出具最终意见。因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采购中心具有明确的调查取证权,采购中心若担心存在越权行为,或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工作,可直接建议质疑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质疑撤回后重新提起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部委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未中标公司书面质疑,认为其公司低价未能中标,采购活动存在不公正行为,采购中心就该项目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解释后,该公司撤回了质疑。但是,办理撤回手续时,该公司又提交了一份新的质疑书,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分析:供应商撤回质疑后,能否再次提起质疑?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根据质疑事项和理由的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 首先,供应商以同一质疑事项和理由先后两次提起质疑时,第二次质疑不应受理。理由如下,一是反复提起和受理质疑,会增加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中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造成资源浪费,违反效率原则,而且还会导致供应商滥用质疑权。二是反复受理同一质疑,有损法律制度权威和采购中心公正形象,整体上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三是供应商提起质疑后又撤回的,可能是认为权益并未被损害,或经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解释说明,心中疑虑打消,或迫于外在压力。无论何种原因,撤回质疑同样也是供应商行使质疑权的体现,是终止质疑处理程序的一种方式,如同供应商提起质疑不承担必须提供证据材料的法律责任一样,其撤回质疑也无需说明理由。四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二次投诉,此规定对于质疑处理也有借鉴意义。 其次,供应商以不同质疑事项和理由先后两次提起质疑时,第二次质疑应予受理。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供应商投诉以质疑为前置条件,投诉内容限于供应商质疑内容,此时,应当允许再次质疑,否则将剥夺或限制供应商投诉权利。另一方面,虽然质疑事项相同,但供应商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这就有可能增加质疑成功的可能性。 最后,供应商对质疑处理决定不服时,也不能再次提起质疑。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质疑处理结果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对质疑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未在质疑答复期内答复,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综上,本案供应商撤回质疑时,采购中心应当终止质疑处理程序。第二次提起的质疑,因质疑事项和理由与第一次不同,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答复,答复期限的起算点,为受理第二次质疑后的第二日。 质疑处理过程中放弃中标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高校实验室改造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未中标公司质疑,认为中标公司提供的双软企业认定证书因未按时年检已失效,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质疑处理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口头承认提供了伪造的双软企业认定证书,并提交了公司因财务问题即将宣告破产,无能力再执行项目,决定放弃中标资格的声明函。得知中标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后,相关公司撤回了质疑。 分析:供应商在同一项目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时,该如何适用法律? 首先,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然后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进行招标。同时,违法供应商还将承担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但是,该案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质疑供应商称是已失效的证书,中标供应商称是伪造的证书,二者存在差别,而且关于伪造证书的事实,中标供应商仅是口头承认,相关证据并未被固定,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作为处罚依据的事实还不够清楚,完整证据链尚未形成。 其次,关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签订合同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问题是,该案中标供应商以宣布破产为由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属于“正当理由”?笔者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该公司投标前财务状况正常,并不存在财务导致的破产问题,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理由过于牵强,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从常识判断,该理由是为了规避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罚。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拒绝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请求。 最后,对中标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表面看,中标供应商既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也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无论哪一种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究其根源,中标供应商的过错主要集中于提供虚假材料,而且,根据“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只需对供应商进行一次从重处罚即可,即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就本案而言,采购中心可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受理质疑,并按照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中标供应商口头陈述内容,对中标供应商双软企业认定证书真实性进行初步核实,并固定相关证据;二是在质疑供应商提出撤回质疑申请后,依法受理撤回申请,办理撤回手续,同时向采购人通报相关情况,征求采购人处理意见;三是起草该采购项目及质疑情况说明,如实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对中标供应商行为性质进行认定;四是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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